咸阳市党员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这一主题,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完善教育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不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咸阳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的总体原则:①坚持以人为本,以党员为本,实现党员素质、能力的全面发展。②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教育管理。③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④坚持思想教育和能力教育并重,既注重理想信念、党性观念教育,又注重提高服务群众的本领。⑤坚持条块结合、动态管理,以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居住地社区和行业党组织协助管理。⑥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的根本目标: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三个代表”能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努力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党员队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乡、村、社区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党员教育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同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党委(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分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委党员教育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党员教育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检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机关工委为常务单位,吸收相关单位参加,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以《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安排年度或阶段性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在党员教育管理中的职责:①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等。②纪检部门负责对党员的党纪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纪律检查、党员处分、案件查办等管理工作。③宣传部门、党校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员的理论考核测试等。④机关工委负责机关党员教育管理的各项工作。⑤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⑥社区党组织负责党员回归社区的日常管理。⑦村级党组织负责农村党员教育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党员教育
第九条 党员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国情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理论成果教育。
第十条 理想信念教育。坚持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为主,加强党员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第十一条 形势政策教育。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大局观念,提高对时事形势的认识和把握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第十二条 纪律作风教育。按照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加强党员队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教育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第十三条 道德情操教育。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传统美德等方面的道德建设。
第十四条 综合能力教育。加强业务能力、执行政策能力、实际工作能力、履行义务能力、运用权利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综合能力。
第十五条 党员教育的方法和途径。①举办培训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利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员活动室等党员教育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实行集中培训与分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到县级以上党校转训一次。②上党课。以党章和党的最新理论成果为基本教材,由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集中讲授、辅导。③座谈讨论。明确座谈主题、突出讨论重点,采取集体座谈和个别谈心的方式,进行思想引导和沟通交流。④自学。建立健全党员自学制度,鼓励党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所在党组织应当对党员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⑤实践锻炼。通过党员责任区、先锋岗、示范户和“承诺制”、“设岗定责”等方式,为加强党员党性锻炼搭建平台。⑥教育时间。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的时间,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党员不少于20天,其他党员累计不少于10天,年老体弱的党员应区别对待。
第四章 党员管理
第十六条 党员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员权利保障、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组织关系、党籍党龄管理、党费收缴管理、党的纪律处分等方面。
第十七条 党员管理的方式方法。既要通过信息储备、组织考核、民主评议等方式,严格进行党员管理,又要关心帮助党员,保障党员权利。
第十八条 建立党员管理信息库。对党员队伍进行调查摸底,将党员信息资料建档入库。内容包括姓名、籍贯、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工作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住址、身体健康状况、业务专长、现任职务、奖惩等。
第十九条 建立党员写实档案。包括会议记录、重要建议卡、大事记、学习成绩登记、文书材料收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条 建立沟通考核制度。党员定期汇报思想,与党组织沟通情况。党组织定期对党员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关心帮助党员。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同党员的沟通交流,积极解决党员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二条 保障党员权利。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证党员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党费一般由党员亲自按期缴纳,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没有特殊情况和经过党支部委员会批准,不可少交,自愿多交不限。党费要由专人管理,定期报告检查,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党员的党籍管理。党员党籍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拥有。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后,即停止党籍,其档案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因私出国出境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入境的,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员的组织处理。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党员处理规定。①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支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②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③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④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应予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后要求重新入党的,须经党组织长期考验,对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党。⑤凡被清除出党的人,不能重新入党。
第二十六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①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只可介绍党员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②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③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等,且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采取自我讲评、党内互评、组织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党员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员监督的主要内容。①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②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③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④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⑤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⑥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还包括:能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能否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接受群众监督。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评价。①听取群众意见,健全完善征求意见制度,党组织每半年征求1次群众意见;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征求群众意见不少于2次,每次征求意见不少于20人次;普通党员每年主动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不少于1次,每次征求意见不少于10人次。②正确对待群众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合理意见建议要做出承诺,及时解决。③做好信访工作,畅通群众举报和反映党员的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三十条 强化组织监督。①党组织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的组织生活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②党组织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如实向党员反馈,监督党员对照党章查找存在问题,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将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③党组织定期开展评议党员活动,对党员的监督评议,通过党员互评、群众参评、组织点评等方式进行。④党组织随时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反映党员的情况。⑤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党组织及时谈话提醒。
第六章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①人事档案在人才(劳动力)服务机构的党员,原则上由这些机构的党组织负责管理。②辞职、失业人员中人事关系在街道或乡镇的党员,原则上由街道或乡镇的党组织管理。③留职停薪、待岗、下岗、出国离境的党员,除特殊情况下,一般应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④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各类社会职业群体中的党员,应由行业党组织管理。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流动党员,由本单位党组织管理。⑥农村的流动党员,由所在村党支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方式。①对流动党员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社区管理等方式,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覆盖到哪里。②流动党员应持流出地党组织盖章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流入地党支部报到,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每年审核一次。③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其就近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其他单位党组织。④党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可以对这些党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设置。①流入党员已达3人以上、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要及时建立党组织。②集体外出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党小组),隶属于原所在党组织。③在流动党员较多的社区、村、集贸市场、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建立党组织。④流动地党组织可在党员流入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①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和从业情况,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②党员在流入地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③党员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1次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④党员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关系是否接转的时限。①对长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党组织。②对短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为其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关系接转的具体管理。①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建有党组织的,党组织要及时接纳他们,为其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或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流动党员。②负有流动党员管理责任的党组织,要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一定的工作。③流动党员管理工作量大的党组织,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流出地党组织的管理职责。①原所在党组织可通过信函、电话、互联网等多种联系方式,了解党员在外地的情况,向其通报党支部的有关决议和重大事项,寄发学习材料。②每年至少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第三十九条 流入地党组织的管理职责。①加强对流入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将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②关心流入党员的就业、学习和生活,并提供必要帮助。③在《流动党员活动证》如实填写党员的活动情况,重要情况要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
第四十条 流动党员教育的方式。①行前教育。在党员外出前,利用办理暂住证、就业证、计生证、党员活动证、接转组织关系等时机,对其进行党风党纪、遵纪守法等教育。②邮寄教育。各基层党组织把党课教材、党报党刊以及党员电教片等学习资料寄发给外出党员,组织党员自我教育。③补课教育。抓住流动党员在重大节日回家的时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内容,对流动党员进行培训提高。④网络远程教育。利用“网上党校”、“网上支部”等形式,为流动党员开辟学习教育园地。面对面教育。
第七章 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党员先进性的六条基本要求:①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②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③坚持党的基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入党为公、执政为民。④坚持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⑤坚持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力行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⑥坚持“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不同层面党员应联系实际,进一步明确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①思想领先,信念坚定。②注意学习市场经济、科技、法律等知识和领导艺术,具有综合协调和统揽全局的能力。③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有两个月时间深入基层单位进行调研。④抓住发展第一要务不放松,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⑤勤政廉洁,克己奉公,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⑥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接待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努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难点问题。
第四十三条 一般党员:①具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②积极争当学习型党员,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③主动关心群众疾苦,踊跃参与为民做好事实事和结对帮扶等活动。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忠于职守,严以律己。⑤积极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主党员:①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②有较强的驾驭市场能力,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③致富不忘回报社会,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地方发展。④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真心诚意为职工谋利益。⑤党性意识、组织观念较强,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职工党员:①能够正确认识党员在企业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自觉增强党员的使命感、责任感。②遵守法律法规,带头执行企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③爱岗敬业,有良好的业绩,争做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④ 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服从组织安排。
第四十六条 医疗教学科研单位党员:①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②努力钻研业务,善于创新和运用科研成果。③带头端正行业风气,树立行业形象,自觉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四十七条 离退休党员:①关心党和国家大事,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反映本区域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和群众困难。③能够运用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在群众中的威信,帮助调解、处理居住地的矛盾纠纷。④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和亲属,移风易俗,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⑤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第四十八条 社区党员:①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反映社情民意。②热情帮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积极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利,及时调解社区民事纠纷。③服从社区党组织管理,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发挥所长,努力为社区建设做贡献。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党员:①认真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素质。②注重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和农业实用技术,努力提高致富本领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③关心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积极为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④引领农民群众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促进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十条 流动党员:①坚持党的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②学习并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带头创业,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③遵纪守法,处处严格要求自己。④牢记党员身份,增强组织观念,主动与党组织联系,自觉参加所在地党组织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八章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十一条 按照党章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在岗位工作上,辐射到人民群众中,体现在日常生活里。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中体现先进性。
第五十二条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应体现在以下方面。①促进经济发展。争做经济发展的带头人,提高自我发展和带领群众共同发展的能力。②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观念强,善于化解各类矛盾,带头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③倡导文明新风。崇尚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弘扬传统美德,带头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努力弘扬社会新风。④应对急难险重。在急难险重关头、突发灾害面前和与犯罪分子斗争中,挺身而出,见义勇为。
第五十三条 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①坚持每个党员尽其所能,量力而行,尽力而为。②做到党员自觉能动,不求回报。③各级党组织积极创建党员发挥作用的载体和平台,做好引导和宣传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载体。
在各层面党员中:①实施党员“承诺制”,坚持党员自愿的原则,根据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群众做出承诺、兑现承诺。有条件的党员,每年向群众承诺办1—2件实事。②实行为民服务“代理制”,党员自觉承担为民服务项目,及时代理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③积极参加所在地建立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活动,义务参加党员服务站(点)的工作。
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①设立党员先锋岗、示范岗,实行窗口单位党员挂牌上岗,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②落实党员服务“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提高服务效率和工作质量。③设立党员去向牌、服务明白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在农村和街道社区:①实施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根据党员的特长,按照“因人设岗、人岗相宜”的原则和“党员选岗、群众荐岗、组织定岗”的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无职党员的工作岗位。②积极开展“四培双带两示范”(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村干部培养成致富能手和创建党组织示范基地、党员示范户)活动,引导党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积极创建党员示范户和示范基地。③党员回归社区后,根据社区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社区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充分发挥党员8小时之外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章 党支部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党员进行具体直接的教育管理,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关于党员教育管理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产业链党支部”、“跨村联合党支部”、“两新组织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新兴领域党组织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主要任务:①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建设新的理论成果,组织党员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②对党员履行义务进行引导督促,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③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④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⑤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党支部组织党员活动的主要形式:①支部党员大会。一般3个月召开1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围绕议题进行民主讨论和表决。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是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对落实决定事项作出明确分工。③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主要是讨论工作,制定措施。④党课。必须定期进行,一般每两个月上1次党课,确定课题,组织党员集中听课。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县乡党委、部门党组(党委)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情况,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考核评价,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对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滞后、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市、区)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乡(镇)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