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部提出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申请:
全市各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
市委各部门、市政府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
市级人民团体党组。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因工作原因确需查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
3、市委和市政府临时机构需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我部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审、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兴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各单位依照附件翻印)。《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以下要求签报:
1、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各县市区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部长签字,盖县市区委组织部印章;市委、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由党组(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党组(党委)印章。
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市纪委(监察局)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业务室的分管领导签字,盖市纪委(监察局)印章;市中院、市检察院及其受托办理案件的各级法院、检察院,由市中院、市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盖市中院、市检察院印章。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签批《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当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
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1、查借阅单位须在《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我部查借阅,并事先与我部干部档案管理科室联系。
2、查借阅人员须持有《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
3、我部干部档案负责同志对《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
4、现职市管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须事先在《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印的材料明细,并经我部干部档案管理科室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管理科室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5、市管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借出档案必须在两周内归还。
六、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市管干部的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市管干部档案内容。查借阅人员只允许查借阅批准查阅的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抽取、撤换、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我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5、对违反本制度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样式)
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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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项目 |
姓名 |
单位职务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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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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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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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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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内容 |
(如需复印,须明确提出复印理由并列出材料明细,以便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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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单位
意 见 |
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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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委
组
织
部 |
管 档同 志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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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批 示 |
年 月 日 |
注 意 事 项
1、“查档对象”、“查档人员”、“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查档单位意见”等项目须认真填写。
2、查档对象和查档人员在3人以上时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
3、因特殊情况需将干部档案借出使用的,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须在“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栏详细说明。
4、查档单位领导签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5、借出档案须在两周内归还。
6、本表由各单位按原版式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