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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本站 来源: 时间:09-11-17 15:25:01 阅读次数:  

咸办发[2004]

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咸阳军分区、预备役师党委,各人民团体:

《咸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11

咸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加强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做好我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调动广大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对《咸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咸办发[1994]26号)进行修改后,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各行业、各学科生产、建设、科研、教学、管理等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全市选拔、管理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热爱咸阳,扎根咸阳,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近五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三等奖的前三位、四等奖的前两位以上人员。

(二)获国家发明一等奖的前七位、二等奖的前五位、三等奖的前三位、四等奖的前两位以上人员;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前七位、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三位、三等奖的前两位以上人员。

(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两位、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市(厅局)级科技进步、科技推广成果一等奖的首位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五)获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奖,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前两位人员。

(六)在工程和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前两位人员。

(七)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并受到国家或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人员。

(八)在支援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领办、创办国有、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或者在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市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人员。

(九)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入选全国、全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人员;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两位人员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10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两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专著,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被市内外同行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十)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享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称号的优秀教育工作者、学科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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